《興豐環保搬遷安置區(綜合開發地塊和政府儲備用地)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公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部令第42號)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6〕31號)等相關文件的規定與要求,對興豐環保搬遷安置區(綜合開發地塊和政府儲備用地)地塊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工作。目前已完成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工作,現將報告主要內容予以公示。
一、基本情況
地塊名稱:興豐環保搬遷安置區(綜合開發地塊和政府儲備用地)地塊
占地面積:105760 ㎡
地理位置:廣州市白云區太和鎮朝亮北路以西、沙亭西路以南
土地使用權人:廣州市白云區土地開發中心
地塊土地利用現狀:空地、荒草地、城軌“太和站”施工工地
未來規劃:商業/商務用地兼容交通場站用地/城市軌道交通用地/二類居住用地/文化設施用地(B1/B2/S4/S2/R2/A2)
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單位:廣州穗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調查緣由:調查地塊用途擬變更為商業/商務用地兼容交通場站用地/城市軌道交通用地/二類居住用地/文化設施用地(B1/B2/S4/S2/R2/A2),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二、第一階段調查-污染識別
興豐環保搬遷安置區(綜合開發地塊和政府儲備用地)地塊位于廣州市白云區太和鎮朝亮北路以西、沙亭西路以南,隸屬于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九龍鎮白云區太和鎮沙亭村和謝家莊村,總占地面積為105760m2,其中綜合開發地塊面積為96385 m2,原為廣州市太和鎮沙亭村和謝家莊村村民集體農用地,開發始于90年代,1999年~2010年地塊主要用途為農莊、果園和農田,2011年~2017年地塊部分區域租賃作為木材廠、運輸公司、汽修廠、農莊飯店等;2018年地塊西側開始建設“城軌太和站”;2019年地塊被政府征收;目前,除了臨時建設的鋼筋加工廠和項目部地塊內建筑已全部拆除。儲備用地地塊面積為9375 m2 ,原為廣州市太和鎮沙亭村和謝家莊村村民集體居住和農用地,90年代開始建設廠房,2002年-2018年租賃作為化妝品公司、展柜公司、輪胎銷售店、砂石場等;2019年地塊被政府征收;目前,地塊內建筑已全部拆除。
通過對場地資料的收集與分析、現場踏勘、人員訪談以及現場踏勘等,綜合開發地塊歷史上入駐企業主要為木材加工廠、運輸公司、優特汽車維修廠、龍情客家農莊、新豐農莊、荔明珠燒雞場和麗香園燒烤場等;政府儲備用地地塊歷史上入駐企業主要為廣州集優組美容化妝品有限公司、廣州市迪美化妝品有限公司、詩盈化妝品有限公司、廣州市恒特展柜有限公司和砂石場等,根據對入駐企業的生產工藝、原輔料使用情況等的分析,主要潛在污染為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及石油烴,可能對調查地塊內的土壤和地下水產生污染影響,根據相關文件與導則的要求及規定,需對項目進行第二階段場地土壤進行采樣與分析工作。
三、初步采樣調查與結果分析
初步調查采用判斷布點和網格布點相結合的原則,基于第一階段調查污染識別的結果和滿足重點區域單位網格面積1600㎡的要求對調查地塊進行布點,地塊內共設置土壤采樣鉆孔點26個,每個鉆孔采集4個樣品,共采集剖面(0~6.0m土層)樣品104個;檢測項目為pH、含水率、《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中45項必測項目(重金屬和無機物、揮發性有機物VOCs、半揮發性有機物SVOCs)以及石油烴C10-C40,共計48項指標。為調查地下水水質狀況,在地塊內布設了6個淺層地下水監測點,共采集地下水樣品6組,檢測項目為pH、渾濁度、《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中45項必測項目(重金屬和無機物、揮發性有機物VOCs、半揮發性有機物SVOCs)以及石油烴C10-C40,共計48項指標。根據初步采樣調查結果,總結如下:
(一)地塊內土壤樣品
① 在重金屬方面,初步采樣調查的土壤樣品中六價鉻均未檢出,其它6種重金屬(砷、鎘、銅、鉛、鎳、汞)均有不同程度檢出,檢出的含量均低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第一類用地篩選。
② 在有機物方面,初步采樣調查的土壤樣品中,只有石油烴C10-C40、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熒蒽、苯并[k]熒蒽、?、茚并[1,2,3-cd]芘被檢出,這些有機污染物的含量均低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二)地塊內地下水樣品
調查地塊地下水監測結果顯示,地塊內地下水檢出的指標為pH、渾濁度、汞、鎘、鉛、石油烴C10-C40,其中pH、渾濁度出現超地下水Ⅲ類標準,余指標均未超出《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中Ⅲ類標準篩選值,經風險分析,pH、渾濁度污染物對人體健康風險可接受,不需開展詳細調查。
四、初步調查結論
綜上,調查地塊土壤樣品無超篩選值情況,地下水樣品超篩選值的pH、渾濁度經風險分析對人體健康風險可接受,無需進行修復,調查活動可以結束。因此,調查地塊作為商業/商務用地兼容交通場站用地/城市軌道交通用地/二類居住用地/文化設施用地(B1/B2/S4/S2/R2/A2)進行開發建設的人體健康風險可接受。
廣州穗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